这篇新闻咱们可以从技术层面来分析:1 GPRS上网卡(非3G哦)如何能产生如此高额费用。2 GPRS的行业应用:本例中是中联重科购于长沙移动的GPRS卡,专门用来定位塔吊机的。 转载一篇新闻:农民捡SIM卡上网7个月产生25万元网费遭指控。http://news.163.com/13/0311/08/8PM3L3ME00011229.html 。 2011年11月,河南农民张艳胜在山西某建筑工地维修中联重科牌塔吊机时,意外捡到一张手机SIM卡,此卡原本是中联重科购于长沙移动的GPRS卡,专门用来定位塔吊机的。捡到卡后,张艳胜将其带回家,搁置一个月后,又将卡插在自家的电脑无线网卡盒里使用。2012年7月4日,中联重科发现账户里被山西移动公司划扣一笔不明用途的巨款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艳胜随后被以“盗窃罪”逮捕。至此,他才知道,那张无意中捡到的SIM卡已经产生了25万多元的上网费用。 据中联重科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其公司以融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一台塔机,配置了GPS远程控制系统,内置GPS系统的手机资费卡号码为15074987765,GPS手机卡正常使用资费为10元/月。但该公司在2012年6月发现,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该手机卡共产生数据流量费用20余万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长沙移动”)已经从中联重科扣除了这笔费用。中联重科发现账户里被山西移动公司划扣一笔不明用途的巨款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艳胜随后被以“盗窃罪”逮捕。 2013年3月3日,张艳胜的妻子算了一笔账:用捡到的SIM卡上了7个月网的代价是:丈夫被刑事拘留8个月,目前还在看守所;上网花费的25万元,张艳胜家已经支付10万元给SIM卡的真正所有者——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余下的15万元要待张艳胜出狱后分期付款。 争议: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个农民捡到一张SIM卡,倒赔25万元,还要被刑拘。如果盗窃罪名成立,按司法解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位农民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事昨天也在专业人士中间引起了热议。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表示,在此案中,张艳胜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他认为,张艳胜用别人的卡上网,主观上有非法占用之目的,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对造成25万余元损失,中联重科和电信公司都是负有责任的,不可归咎于张一个人。因为,按照《长沙移动与中联重科GPRS卡合作协议》约定,卡是按10元/月收费的包月卡,信用额度为20元,按月结算,超过30元,应自动停机。《电信条例》第34条也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巨额费用时,电信企业有迅速告知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对于这样巨额的账单,中联重科与电信公司都继续履行,以致造成损失扩大。本案不应认定为盗窃,而以民事侵权处理为妥。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俐俐也表示,张艳胜是在工地上捡到卡而不是窃取的。张艳胜捡卡上网所产生的巨额数字,是移动公司的消费陷阱造成的。 陷阱:不开机也会产生流量 很多人认为只要手机不开机,或者未打开网页,就不会产生流量。广州某通讯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昨天表示,并非如此。如今用户定制的很多内容都具有自动推送功能。内容供应商会在固定时间向用户发送内容。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天气预报和炒股软件。这种情况下,用户并未打开浏览器,甚至没有开机,也会产生流量。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的赖晓铮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以手机“微博”为例,用户发一条微博所耗流量不多,而它所耗费的流量,并非只由用户发的这几条微博产生。其他用户更新的微博,数据也会被“推送”至该用户的手机上产生流量。而这部分流量产生的费用,也需要由该用户本人自己承担。一家通讯运营商客服也表示,该公司推出的GPRS上网服务,5元~20元分别包30M-150M流量,超出部分则按1元/M计算。照此计算,如果用户用手机下载一部电影,花费数百元也并不出奇。 |